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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防腐蚀设计


18.2.1 钢结构应遵循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按下列要求进行防腐蚀设计:
    1 钢结构防腐蚀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重要性、环境腐蚀条件、施工和维修条件等要求合理确定防腐蚀设计年限;
    2 防腐蚀设计应考虑环保节能的要求;
    3 钢结构除必须采取防腐蚀措施外,尚应尽量避免加速腐蚀的不良设计;
    4 防腐蚀设计中应考虑钢结构全寿命期内的检查、维护和大修。
18.2.2 钢结构防腐蚀设计应综合考虑环境中介质的腐蚀性、环境条件、施工和维修条件等因素,因地制宜,从下列方案中综合选择防腐蚀方案或其组合:
    1 防腐蚀涂料;
    2 各种工艺形成的锌、铝等金属保护层;
    3 阴极保护措施;
    4 耐候钢。
18.2.3 对危及人身安全和维修困难的部位,以及重要的承重结构和构件应加强防护。对处于严重腐蚀的使用环境且仅靠涂装难以有效保护的主要承重钢结构构件,宜采用耐候钢或外包混凝土。
    当某些次要构件的设计使用年限与主体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相同时,次要构件应便于更换。
18.2.4 结构防腐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型钢组合的杆件时,型钢间的空隙宽度宜满足防护层施工、检查和维修的要求;
    2 不同金属材料接触会加速腐蚀时,应在接触部位采用隔离措施;
    3 焊条、螺栓、垫圈、节点板等连接构件的耐腐蚀性能,不应低于主材材料;螺栓直径不应小于12mm。垫圈不应采用弹簧垫圈。螺栓、螺母和垫圈应采用镀锌等方法防护,安装后再采用与主体结构相同的防腐蚀方案;
    4 设计使用年限大于或等于25年的建筑物,对不易维修的结构应加强防护;
    5 避免出现难于检查、清理和涂漆之处,以及能积留湿气和大量灰尘的死角或凹槽;闭口截面构件应沿全长和端部焊接封闭;
    6 柱脚在地面以下的部分应采用强度等级较低的混凝土包裹(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0mm),包裹的混凝土高出室外地面不应小于150mm,室内地面不宜小于50mm,并宜采取措施防止水分残留;当柱脚底面在地面以上时,柱脚底面高出室外地面不应小于100mm,室内地面不宜小于50mm。
18.2.5 钢材表面原始锈蚀等级和钢材除锈等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处理 表面清洁度的目视评定》GB/T 8923的规定。
    1 表面原始锈蚀等级为D级的钢材不应用作结构钢;
    2 喷砂或抛丸用的磨料等表面处理材料应符合防腐蚀产品对表面清洁度和粗糙度的要求,并符合环保要求。
18.2.6 钢结构防腐蚀涂料的配套方案,可根据环境腐蚀条件、防腐蚀设计年限、施工和维修条件等要求设计。修补和焊缝部位的底漆应能适应表面处理的条件。
18.2.7 在钢结构设计文件中应注明防腐蚀方案,如采用涂(镀)层方案,须注明所要求的钢材除锈等级和所要用的涂料(或镀层)及涂(镀)层厚度,并注明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对钢结构防腐蚀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的要求,建议制订防腐蚀维护计划。

条文说明
 
18.2.1 本条及本标准第18.2.5条、第18.2.6条为原规范第8.9.1条、第8.9.2条的修改和补充。本条规定了钢结构防腐蚀设计应遵循的原则。
    1 钢结构腐蚀是一个电化学过程,腐蚀速度与环境腐蚀条件、钢材质量、钢结构构造等有关,其所处的环境中水气含量和电解质含量越高,腐蚀速度越快。
    防腐蚀方案的实施与施工条件有关,因此选择防腐蚀方案的时候应考虑施工条件,避免选择可能会造成施工困难的防腐蚀方案。
    一般钢结构防腐蚀设计年限不宜低于5年;重要结构不宜低于15年,应权衡设计使用年限中一次投入和维护费用的高低选择合理的防腐蚀设计年限。由于钢结构防腐蚀设计年限通常低于建筑物设计年限,建筑物寿命期内通常需要对钢结构防腐蚀措施进行维修,因此选择防腐蚀方案的时候,应考虑维修条件,维修困难的钢结构应加强防腐蚀方案。同一结构不同部位的钢结构可采用不同的防腐蚀设计年限。
    2 防腐蚀设计与环保节能相关的内容主要有:防腐蚀材料的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重金属、有毒溶剂等危害健康的物质含量,防腐蚀材料生产和运输的能耗,防腐蚀施工过程的能耗等。防腐蚀设计方案本身的设计寿命越长,建筑物生命周期内大修的次数越少,消耗的材料和能源越少,这本身也是环保节能的有效措施。
    3 本款将原规范第8.9.1条中的“防锈措施(除锈后涂以油漆或金属镀层等)”改为“防腐蚀措施”,随着对钢结构腐蚀的进一步深入研究,钢结构腐蚀已经不能仅用“防锈”概括。
    删除了原规范第8.9.1条中关于防腐蚀方案和除锈等级等内容的简单规定,作另行规定。
    加速腐蚀的不良设计是指容易导致水积聚,或者不能使水正常干燥的凹槽、死角、焊缝缝隙等。水的存在会加速钢铁腐蚀。这些不良设计的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原规范的这些描述,因此将那些简要的描述删除。
    4 如前所述,由于钢结构防腐蚀设计年限通常低于建筑物设计年限,为延长钢结构防腐蚀方案的实际使用年限,应对钢结构防腐蚀方案进行定期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进行合适的维修。钢结构防腐蚀方案在正确定期维护下,可有效延长大修间隔期,建筑物生命周期内大修的次数越少,消耗的人力和物力就越少。因此设计中应考虑全寿命期内的检查、维护和大修,宜建议工程业主、防腐蚀施工单位、防腐蚀材料供应商等制订维护计划。
18.2.2 本条为新增条文。本条列出了常用的防腐蚀方案,其中防腐蚀涂料是最常用的防腐蚀方案,各种工艺形成的锌、铝等金属保护层包括热喷锌、热喷铝、热喷锌铝合金、热浸锌、电镀锌、冷喷铝、冷喷锌等。
    对于其他内容的解释,请参考本标准第18.2.1条第1款的条文说明。
18.2.3 本条为新增条文。本条重点强调了重要构件和难以维护的构件要加强防护。
18.2.4 防腐蚀涂料施工方法有喷涂、辊涂、刷涂等,通常刷涂对空隙宽度的要求最小。防护层质量检查和维护检查采用的反光镜一般配有伸缩杆,能够刷涂到的部位都能检查到。对于维修情况,这里要求的型钢间的空隙宽度是指安装之后的宽度。
    不同金属材料之间存在电位差,直接接触时会发生电偶腐蚀,电位低的金属会被腐蚀。如铁与铜直接接触时,由于铁的电位低于铜,铁会发生电偶腐蚀。
    弹簧垫圈由于存在缝隙,水气和电解质易积留,易产生缝隙腐蚀。
    本款将原规范第8.9.2条中的“对使用期间不能重新油漆的结构部位应采取特殊的防锈措施”更改成“对不易维修的结构应加强防护”。
    另将原规范第8.9.1条关于构造的要求和第8.9.3条编写在此。本条第6款仅适用于可能接触水或腐蚀性介质的柱脚,对无水的办公楼、宾馆不适用。
18.2.5 本条为新增条文。一般来说,钢材表面处理状态是影响防腐性能最重要的因素,本条规定了钢材表面原始锈蚀等级、钢材除锈等级标准。
    1 表面原始锈蚀等级为D级的钢材由于存在一些深入钢板内部的点蚀,这些点蚀还会进一步锈蚀,影响钢结构强度,因此不宜用作结构钢;
    2 喷砂和抛丸是钢结构表面处理的常用方法,所采用的磨料特性对表面处理的效果影响很大,某些磨料难以达到某些防腐蚀产品要求的粗糙度和清洁度,有些磨料会嵌在钢材内部,这些情况都不能符合防腐蚀产品的特性;若表面处理材料的含水量、含盐量较高,会导致钢材表面处理后又快速返锈;河沙、海沙除了含水量、含盐量通常超标之外,还含有游离硅,喷砂过程产生的大量粉尘中也会含有游离硅,人体吸入一定量的游离硅之后,会导致严重的肺部疾病,因此磨料产品还应符合环保要求。
18.2.6 涂料作为防腐蚀方案,通常由几种涂料产品组成配套方案。底漆通常具有化学防腐蚀或者电化学防腐蚀的功能,中间漆通常具有隔离水气的功能,面漆通常具有保光保色等耐候性能,因此需要结合工程实际,根据环境腐蚀条件、防腐蚀设计年限、施工和维修条件等要求进行配套设计。面漆、中间漆和底漆应相容匹配,当配套方案未经工程实践,应进行相容性试验。
18.2.7 维护计划通常由工程业主和防腐蚀施工单位、防腐蚀材料供应商在工程建造时制定。投入使用后按照该维护计划进行定期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进行维护,这些工作通常由工程业主邀请防腐蚀施工单位、防腐蚀材料供应商等专业人员进行。何时需要进行大修的标准通常依据ISO 4628 Paints and varnishes-Eval-uation of degradation of coatings-Designation of quantity and size of detects,and of intensity of uniform changes in appearance规定的等级划分,由业主方的专业防腐蚀工程师或其他专业工程师协商确定。一种通行的做法是当检查中发现锈蚀比例高于1%(ISO 4628-3 Assessment of degree of rusting)时,有必要进行大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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